6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试行。

细则针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服务。对“三小”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小经菅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专营或兼营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即时制作加工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加工和场所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菅者。

以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符合并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食药监所取得备案证或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