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康传义见习记者孟珂

当被问及是否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多位家庭自制食品的微信卖家表示暂时没有办理,但承诺“无添加、纯手工、放心吃”。有卖家称,“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没有店面,只是在家做,还需要办相关证件吗?”

“上周订单已全部寄出,感谢各位亲们的支持。下周将上线一款新品——芝麻酥,欢迎品尝!”4月9日下午,周末两天都忙活着烘焙甜点的西安市民刘颖,在寄出20盒原味曲奇、18盒牛轧糖之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状态说。

“请问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吗?”一位被朋友介绍来的新顾客私信刘颖。

“保证材料来源安全,不添加任何防腐剂,绝对干净。你是朋友推荐过来的,应该了解我们的口碑吧。”刘颖迅速回复。

朋友圈频现“三无”食品

微信朋友圈里出现的食品卖家中,有的有实体店,兼顾线上销售;有的没有实体店,生产、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内,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刘颖的甜点“小店”属于后者。

甜点生意是刘颖的副业,在“朝八晚五”的工作之外抽空进行,已持续半年。

像她这样,以自家厨房为制作场所,以微信朋友圈为售卖渠道的食品卖家正在逐渐成为微商中的一个庞大群体。蛋糕、小饼干等甜点,小龙虾、牛肉干、牛肉酱、卤味等熟食、私房菜……家庭自制美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4月11日,记者在小寨地铁站附近随机采访的30位市民中,约八成表示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有人销售自制食品,约三成受访者购买过这些食品。

卖家中兼职者居多,称“既把自己的厨艺和成果分享给了大家,又有一笔额外的收入”。也有的是全职工作,有位已退休的女士称,“本身有给上大学的女儿带吃食的习惯,女儿的同学们都很喜欢,就想着多做一些,分享给周围的朋友,毕竟闲着也是闲着。”也有的将其作为创业的试水,“实体店经营成本太高,先从网上做起吧。”

不少人已是这些家庭自制食品的消费者,也有不少人仍在观望。

“朋友给推荐过一个卖自制麻辣小龙虾的,我有点疑虑,问了他们有没有经营执照,卖家只说让我放心吃。”市民王先生有些疑虑,迟迟没有下单。

采访中,被问及是否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多位家庭自制食品的微信卖家表示暂时没有办理,但承诺“无添加、纯手工、放心吃”。有卖家称,“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没有店面,只是在家做,还需要办相关证件吗?”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销售食品纳入监管范围。也就是说,这些没有相关证照的自制美食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但是,对此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监管措施。

口碑营销难掩安全隐患

“三无”挡不住家庭自制食品生意的火爆。微信本身是熟人圈子,口口相传之下,人们对这些食品往往怀有更多信任和宽容。

“我的顾客最开始就是熟识的朋友,有一些还到我家里看过制作过程,朋友们再帮我扩散、推荐。一般顾客除了品类、口味和价格,其他的情况不会多问。”刘颖表示。

“一些卖家还会经常发制作过程和食品样品的图片和视频,我还是挺放心的。”一位市民表示。

然而,口碑传播之下不乏真假难辨的营销行为。2017年初被杭州市查处的“三无”网红曲奇“CHIKO”曾得到多个美食公号的背书,最火的时候,原价160元一盒的产品被炒到300元,单日销量超过3000盒。有评论认为,由于过度追捧“网红”,一些消费者对朋友圈里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不太关注。

采访中,部分市民表示买到过“问题食品”,有的在收到时出现异味,怀疑已经腐败变质,也有的在食用后才发现问题。

一个月前,李楠通过微信买了几份卤味,当天食用后,一家三口都出现了肠胃不适。“之前买过两三次了,觉得味道不错,也没有问题。这次说不清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但是东西也不贵,也就没有跟卖家讨说法。以后不会再买了。”

西安市食药监局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监管处处长陈成彦表示,在微信朋友圈中购买食品给市民提供了方便,但是从现状来看,朋友圈中的食品销售从业者很多没有合法经营资质,并非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正规军,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卫生标准、储存运输、保管条件和保质期等均缺乏相应的制度把控,风险难以控制。”

另一方面,有专家指出,对于李楠这样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消费者,维权也成为难题。比如此类食品通常通过快递送货或在一个约定地点提货,消费者往往不清楚生产场所在哪里,核实卖家身份信息不易,维权难以取证。

交易隐蔽性带来监管难题

4月6日,西安市食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针对微信朋友圈食品的消费提示,文中强调,“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食品,买卖双方属于私下交易,目前如何监管尚在探索。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和损害,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有需求的市民到合法的经营单位购买消费,你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做出了诸多规定,而微信朋友圈的平台属性界定模糊。“朋友圈更多的还是一个交流平台,不像美团、饿了么、淘宝,能够归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陈成彦表示。

据了解,目前网络销售食品监管主要通过平台进行约束,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要求具备相关证照。

而此前微信公关部人士对媒体表示,微信仅针对认证类餐饮类公众账号推动准入机制,审核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但对个人账号经营以及通过第三方工具开店,尚无监管细则。

“微信朋友圈里的食品销售针对的是不确定人群,而且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交空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卖家可以随时删除相关信息,所谓朋友圈也可以随时解散。就目前的监管力量和手段而言,对这种食品销售行为的监管难度很大。”陈成彦坦言。

有专家表示,微信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是“互联网+创业”的一种方式,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可一禁了之。建议此类销售实行实名备案制,在卖家微信显著位置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实施随机抽查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将自制食品广告纳入监管范围等。